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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誰擔責?
日期:2024-12-16

    上下班過程中或者因工作需要外出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所在公司或雇主是否應當負責?

2023年8月,林某駕駛一輛輕型普通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路口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黃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黃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林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黃某因事故產生損失,且未獲得賠償,便一紙訴狀將林某與其老板雷某、林某所駕駛車輛的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黃某因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26萬余元。

被告林某認為,自己是在給雷某經營的電器行送貨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所以,應當由雇主雷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雷某則辯稱,事故車輛是林某借走使用,自己不是實際侵權人,在本次事故中也不存在任何過錯,故雷某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23年8月13日,雷某讓林某駕駛自己的輕型普通貨車給客戶安裝空調,因當天沒有安裝完,次日林某駕車去安裝空調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林某負主要責任。另查明,雷某給自己的輕型普通貨車購有機動車強制保險。

本案中,林某與雷某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勞務合同,但林某受雷某指派給客戶安裝空調,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勞務關系。依據《民法典》第1192條之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雷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當對林某因該事故造成黃某損害承擔交強險范圍外的相應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案涉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黃某198300元;雷某賠償黃某64113.16元。雷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此,郟縣法院提醒廣大勞務工作者在勞務過程中要提高安全意識,遵守操作規(guī)范,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yè)務經營者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源頭上預防不必要的事故傷害和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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