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趙某酒后騎自行車回家,在下坡路段因剎車失靈,撞向迎面走來的一位老人,老人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趙某對本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將其刑事拘留。
【評析】
關于非機動車駕駛人能否成為交通肇事罪主體,在我國刑法學界一直是一個爭議不休的問題,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一是“肯定說”。該觀點認為,我國是非機動車大國,很多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間接與非機動車違章有關,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駕駛非機動車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是“否定說”。該觀點認為,只有駕駛機動車才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疇。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數(shù)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以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筆者更傾向于第一種觀點,非機動車駕駛人也能成為交通肇事罪主體,具體理由有以下幾點:
第一,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規(guī)定并沒有把非機動車駕駛人排除在本罪主體之外。最高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駕駛機動車輛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該規(guī)定中的交通工具包含非機動車。
第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造成的危害并無實質性區(qū)別。本案中,趙某在下坡路段因剎車失靈,高速沖撞老人并造成死亡結果,符合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致人傷亡”的規(guī)定。
第三,非機動車在我國保有量巨大,發(fā)生事故的概率和數(shù)量較機動車更多,若非機動車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很可能會在處罰上出現(xiàn)輕重不一的現(xiàn)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