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裁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jié)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
?。?)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3%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強行拆除,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8%以上15%以下, 或者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 強行拆除,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強行拆除,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
?。?)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1萬元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 強行拆除,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逾期未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和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逾期不拆除的
(1)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占用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4)占用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強行拆除,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設施的
?。?)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但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兩種以上,但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兩種以上,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改正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