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核發(fā)服務指南
2018年11月19日發(fā)布 2018年11月19日實施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許可
一、事項編碼:
749246539XK10672002
二、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
三、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四、設立依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在其廠區(qū)范圍內銷售本企業(yè)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qū)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fā)管理工作實行企業(yè)申請、兩級發(fā)證、屬地監(jiān)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指導、監(jiān)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fā)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導、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fā)和管理工作。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fā)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yè)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fā):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yè);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yè);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yè);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yè)所屬省級、設區(qū)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fā)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企業(yè)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fā);沒有設立縣級發(fā)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fā)證機關審批、頒發(fā)。
五、受理機構:
郟縣行政服務中心
六、決定機構:
郟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七、辦理條件:
(一)準予批準的情形
1、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具有合法的身份
2、申請材料齊全
(二)不準予批準的情形
1、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不具有合法的身份
2、申請材料不齊全
(三)其他需說明的情形:
無數量限制
八、申辦材料
申辦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 原件 | 1 | 紙質 | 根據提交材料的相關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有效,準確無誤。 | |
2 | 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的目錄清單 | 原件 | 1 | 紙質 | 根據提交材料的相關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有效,準確無誤。 | |
3 | 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yè)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 | 根據提交材料的相關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有效,準確無誤。 | |
4 |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 | 根據提交材料的相關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有效,準確無誤。 | |
5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企業(yè)性質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 | 根據提交材料的相關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有效,準確無誤。 | |
6 |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 | 根據提交材料的相關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有效,準確無誤。 | |
7 |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 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 | 根據提交材料的相關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有效,準確無誤。 |
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 | 根據提交材料的相關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有效,準確無誤。 | ||
安全評價報告 | 原件 | 1 | 紙質 | 根據提交材料的相關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有效,準確無誤。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郟縣行政服務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申辦材料。
(二)網上申報:進入河南省政務服務網(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進行網上申報。
十、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單位通過窗口或河南省政務服務網進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申請,網上填報信息并提交申請,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同時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原件。
(2)受理:受理單位對申報材料完整性、規(guī)范性進行審核,需補正材料的,需通知申請人一次性補正補充材料;材料完整、規(guī)范的,做出受理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3)審核:符合要求的,向安監(jiān)局管理平臺提交審核結果材料,對不符合許可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4)反饋送達:實施部門作出決定后,在規(guī)定時限內將辦理結果送達申請人。
十一、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
十三、結果送達:
做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fā)經營許可證;發(fā)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十四、行政救濟途徑與方式:
(一)申請人(或單位)在申請行政許可過程中,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二)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被駁回的有權要求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不服行政許可決定的,有權在收到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郟縣人民政府或郟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五、咨詢方式:
(一)現(xiàn)場咨詢:
郟縣行政服務中心綜合窗口
(二)電話咨詢:
0375-5172652
(三)網上咨詢:
http://www.hnzwfw.gov.cn
十六、監(jiān)督投訴渠道:
(一)現(xiàn)場監(jiān)督投訴
郟縣行政服務中心
(二)電話監(jiān)督投訴
1、郟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監(jiān)察室:0375-5172651
2、郟縣行政服務中心總投訴臺電話:0375-7068399
(三)網上監(jiān)督投訴
十七、辦理地址和時間
地址:郟縣行政路與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
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夏相同)
十八、辦理進程和結果查詢
(一)辦理進程查詢方式
1、現(xiàn)場查詢
郟縣行政服務中心一樓大廳電子公告顯示屏
2、電話查詢
0375-7068399
3、網上查詢
(二)結果公開查詢方式
1、現(xiàn)場查詢
郟縣行政服務中心一樓大廳電子公告顯示屏
2、電話查詢
0375-7068399
3、網上查詢
十八、辦理結果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