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管理、監(jiān)督合法調閱行政執(zhí)法過程記錄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zhí)法過程記錄信息制作人應當按照本制度做好行政執(zhí)法過程記錄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單位內部應當逐步采用計算機網(wǎng)絡工程和自動化查詢技術,以建立科學、準確、快捷的行政執(zhí)法過程記錄信息查詢系統(tǒng)。
第四條 借閱行政執(zhí)法過程記錄信息,一般以借閱本科室執(zhí)法工作形成的信息為主。借閱非本科室的檔案,須經該科室領導或者分管檔案工作領導批準。
第五條 借閱行政執(zhí)法過程記錄信息一般限在檔案室內。如需借出則借閱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天。到期不能歸還的要及時說明原因,經允許后方可延期歸還。
第六條 如需提供復?。ㄖ?件,必須由申請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方可辦理。重要檔案的復?。ㄖ?需經相關部門領導或者分管檔案工作領導批準。
第七條 借閱人員必須負責維護行政執(zhí)法過程記錄信息的完整、安全與清潔,不得將材料擅自轉借、復制、拆散、污損、涂改和加注標記。借閱人員必須確保檔案安全,不遺失、不擅自帶出單位。
第八條 借閱時,信息記錄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填寫《執(zhí)法信息檔案調閱登記簿》。對歸還的行政執(zhí)法過程記錄信息進行嚴格檢查和清點,并在《執(zhí)法信息檔案調閱登記簿》中注明歸還日期、歸還的記錄信息情況等。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批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持有有關公函,并出示查詢人員有效證件后,可以進行查詢;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法院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后,可以進行查詢;外單位申請調閱的,須持單位介紹信,并由我單位檔案工作負責人批準。行政執(zhí)法過程記錄信息中涉及國家秘密的,須經分管檔案工作領導批準方可查閱。
第十條 對借閱中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材料遺失、損壞、泄密的,管理人員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并追查責任。
第十一條 借閱人員要認真貫徹《檔案法》,嚴格執(zhí)行保密政策、制度,確保相關信息絕對安全。
第十二條 管理人員應忠于職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持高度的保密意識和良好職業(yè)道德。不允許擅自提供、抄錄、公布相關材料內容。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