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郟政復決〔2024〕14號
發(fā)布日期:2024-07-12

申請:梁某某

被申請郟縣廣闊天地鄉(xiāng)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未履行督促某村村委會公開財務信息的工作職責,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督促某村村委會公開財務信息的工作職責。

本機關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fā)送郵件《關于村村委會不接受村民查詢村級財務公開信息查詢情況反映》中的請求事項,屬于被申請人職權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公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沒有履行期限規(guī)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督促職責。但在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已向某村民委員會作出《責令某村民委員會依法公開通知書》,履行了相應職責,因申請人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鑒于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已就申請人的請求事項作出了處理,已無責令被申請人履行督促職責的必要。

綜上所述,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第二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期限內對申請人提出的請求事項依法履職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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