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郟政復決〔2024〕11號
發(fā)布日期:2024-06-28

申請:蔣

被申請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你投訴舉報平頂山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一事的回復》,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經當事人各方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向本機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準予撤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行政復議終止。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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