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蔣某
被申請人: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你投訴舉報平頂山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一事的回復》,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經當事人各方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向本機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準予撤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行政復議終止。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