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汪某
被申請人:郟縣公安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郟公(禁)強戒決字〔2024〕7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向本機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jīng)審查,本機關準予撤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行政復議終止。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