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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郟政復決〔2023〕第26號
發(fā)布日期:2023-12-03

申請連某某,男,漢族,1996年12月生,身份證號碼:210503********3618,住所地: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qū)張其寨鄉(xiāng)**村****號。

被申請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趙某某,任局長。

住所河南省縣龍山大道92號。

委托代理:高某某,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訴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訴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0月9日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被投訴舉報人張亞鋒涉嫌售賣假冒偽劣三無商品違法行為,要求處理投訴和查處商家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10月11日簽收掛號信。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最晚在10月20日24點前將投訴結果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在此期間并未收到被申請人任何方式的告知。綜上,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構成程序違法,行政不作為,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后,就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了調查,并依法進行了處理。現場核查后發(fā)現:1.郟縣潤城百貨是我轄區(qū)內的合法經營商戶;2.被投訴舉報人現場提供該店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抬高器”生產廠家營業(yè)執(zhí)照、產品檢驗合格證、產品檢驗報告單,未發(fā)現有明顯的違法行為。二、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并未損害申請人的實體權利。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1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立即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現場核查,未發(fā)現有明顯的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人不同意進行調解,并出具拒絕調解說明,故,調解終止。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在處理投訴過程中雖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決定,但于10月30日通過短信向申請人告知了投訴受理決定及終止調解決定,程序有瑕疵,但不影響申請人的實體權利。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適當。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經核查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jiān)督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不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九條的立案規(guī)定,被申請人依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被投訴人不同意進行調解,故,調解終止。四、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應不予支持。經網絡調查檢索,申請人向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全國各省市多個市場監(jiān)督部門郵寄了大量投訴舉報信件,并進行行政復議。鑒于申請人不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為目的,大量提起同類型案件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情況。另外,被申請人受理了申請人的投訴并進行了調查處理,且已經依法將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程序有瑕疵,但不影響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1493號行政裁定書裁判要旨,政府機關未及時作出、送達延期答復告知書確屬程序瑕疵,但以此為由訴請確認回復行為違法,尚無法律依據。綜上,請求縣政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反映其購買的“抬高器”,無生產日期、生產廠家、合格證等,屬于“三無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等規(guī)定。2023年10月11日,被申請人簽收該投訴舉報信。

2023年10月18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同時,被投訴舉報人提供了該店營業(yè)執(zhí)照、“抬高器”生產廠家營業(yè)執(zhí)照、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單。2023年102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短信說明,主要內容為:被投訴舉報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上述證明材料。2023年1030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主要內容為:告知申請人已受理其投訴;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主要內容為:告知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同日,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主要內容為:告知申請人,對于其舉報,經核查決定不予立案。2023年1031日,被申請人將《投訴受理決定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內容以短信形式發(fā)送給申請人。

2023年10月21日,申請人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2023年10月24日,本機關簽收申請人郵寄的掛號信。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信、購物圖片、支付記錄、物流查詢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卷宗材料等證據予以認定。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北景钢?,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1日簽收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申請人于2023年10月21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3年10月24日簽收申請人郵寄的掛號信。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于次日短信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其投訴,屬于違反法定程序。鑒于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已告知申請人受理其投訴,履行了職責,因申請人不撤回復議申請,本機關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其投訴行為違法但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職責。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其投訴行為違法。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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